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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,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

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,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

📖 规章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(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) 当前版本:2004年7月20日修订并施行,是目前最新有效版本 立法目的: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,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📋 核心管理要点 1. 预售许可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. 预售许可流程 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在受理后1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后,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. 预售行为规范 预售商品房时,开发企业应当向承购人出示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,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、设计,确需变更的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4. 资金监管要求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,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5. 法律责任 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预售商品房的,责令停止预售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%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,责令限期纠正,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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