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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,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

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,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,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部门规章,由原建设部于2001年4月4日发布,自2001年6月1日

起施行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:

一、适用范围 -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,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两种形式。 二、商品房预售管理 1. 预售条件     开发商需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并满足以下条件:     -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     -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;     -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。 2. 预售合同     -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明确交付日期、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等核心条款;     - 合同需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。 三、商品房现售管理 - 现售商品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(大产证),并符合以下条件:    - 供水、供电、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;    - 已通过竣工验收;    - 拆迁安置已落实等。 四、销售行为规范 1. 禁止行为     - 不得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;     - 不得分割拆零销售;     - 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。 2. 广告与宣传     - 广告内容需真实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;     - 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,对合同订立及房价有重大影响的,视为合同内容。 五、面积计算与差异处理 - 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,合同需明确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:    -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的,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;    - 超出3%的,买受人有权退房,或按约定方式处理。 六、交付与质量责任 - 开发商需按期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,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;   -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的,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。 七、法律责任 - 违反办法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整改,可处警告、罚款(最高3万元);   -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八、争议解决 - 当事人可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;   - 明确规定了退房条件、违约金计算等争议处理规则。 实施意义 该办法通过规范销售流程、明确权责边界,有效减少了"一房多卖"、面积缩水、虚假宣传等问题,是购房者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。如需具体条款或地方

实施细则,可查询住建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律师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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